辽水学〔2010〕14号
各市水利学会,各单位会员,各有关单位: 2003年,根据中国水利学会《关于进行中国水利学会个人会员登记的通知》(水学〔2003〕6号)文件要求,我会对个人会员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会员证。近年来,个人会员的信息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对个人会员实施会籍动态管理,制作发放会员证,更好的为广大会员服务,辽宁省水利学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开展一次辽宁省水利学会个人会员重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登记范围 已经取得辽宁省水利学会个人会员资格的个人会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 二、具体实施 1、本次个人会员重新登记工作主要以市级学会和单位会员为单位进行; 省水利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不是单位会员的)的个人会员及社会上的个人会员重新登记工作由辽宁省水利学会秘书处负责; 2、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负责重新登记工作; 3、凡接到重新登记通知而不参加重新登记的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4、参加登记的会员均应如实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附表1); 5、各市水利学会、各单位会员应将个人会员登记表格,按统一格式汇总(附件2),用A4纸打印一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辽宁省水利学会秘书处; 6、截止日期:2011年2月28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媛媛 电 话:024—62181307 传 真:024—62181112 邮 箱:23191112@163.Com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邮 编:110003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