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术交流的水平,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与创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成立辽宁省水利学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辽宁省水利学会征集的论文、申报的奖项进行评审和推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评审和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辽宁省水利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家若干名。学会秘书处负责提出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名单,常务理事会决定专家委员会的人选并进行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可续聘。聘期内,委员如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终止聘任;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增聘委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对承担的评审任务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 第九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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