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文件的精神和《辽宁省水利学会章程》,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来源 1.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 2.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服务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4.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5.挂靠单位经费补助; 6.其他合法收入。 二、会费标准 1.单位会员 根据单位会员单位的规模,市级学会每年2000—5000元,省直会员单位每年5000—10000元。 2.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每人每年10—50元。 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每人每年60—200元。 3.会员自愿提供超过以上标准的会费。 4.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学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予以减免。 三、收费办法 1.单位会员会费,由省水利学会统一收取,实行一年一次性交费制,交费时间应不晚于9月份。 2.个人会费按下列情况分别收取: (1)资深会员的会费,由省水利学会统一收取。 (2)会员和高级会员的会费,按属地关系由各市学会、各单位代收。 四、会费的使用 会费应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重要的学术交流和大型科普活动; 2.民间学术交流、友好交往与合作; 3.表彰奖励活动; 4.我会主办的期刊、会讯的经费补贴; 5.学会必需的各种管理支出; 6.我会召开的重要会议补助等。 五、管理与监督 会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1.本会的会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建立会费预算制度,每年提出会费收支预算,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年终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本届届满时,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六、本办法经辽宁省水利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