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团体财务管理,保障本团体各项活动正常开展,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颁发的社团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辽宁省水利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帐册,编制会计报表,全面、准确反映资金、资产来源和运用情况。 第二条 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 第三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会计职责,凡不符合规定的款项,会计人员有权拒收、拒付。 第四条 一切财务收支,由经办人签名,审批人审签后才能办理付款;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五条 严格现金收支手续。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并及时缴银行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财务印鉴必须有专人分开保管,办理银行转帐必须由两人以上办理。 第七条 使用行政事业费收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妥善保管,避免遗失。 第八条 购置、受赠的资产属本团体所有。应按会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登记、使用、报废、转移等制度。 第九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制度。秘书长负责日常开支审批。数额30000元以上重大支出项目需由理事长签批。 第十条 凡因公务借款,在事务办结后,一般在1个月以内及时报销冲帐,否则不再予以借支各类款项。对借款办理公务后2个月仍不报销冲帐者,会计人员有权催促其办理报冲手续;逾期2个月不办者,会计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督促其立即办理,否则予以适当处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